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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建榮/桃園地方法院法官

德國的「鐵血宰相」俾斯麥有句名言:法律和香腸一樣,最好別知道它是怎麼製造出來的。還有個傳神的德國漫畫:一位面對一堆香腸的灌香腸師傅對他的徒弟說,如果人們知道灌進去的是甚麼,那我們就會進去,再也別想出來。

德國香腸好吃,是德國特色的美食,但製造過程加入太多的香料、內臟,及許多不為人知的「秘方」,如果知道可能會倒足胃口。專權的俾斯麥想說的,或許是要人民別多管法律制定的閒事,反正法律就是製造出來遂行執政者意志的工具,制定過程中的草率、粗糙與動機不良,與外觀精美的美味香腸一樣,是不堪聞問的。

荒誕的立法20年前就有

一九九三年底,二十年前,解嚴後不到五年,為了鞏固總統的擴權基礎,執政的國民黨執意通過國安會、國安局及人事行政局組織法三法,趕在憲法增修條文所定日落條款生效前一天,強行於立法院進行沒有實質逐條討論的二讀程序,不論在野黨如何強力杯葛,爆發多嚴重的肢體衝突,主持院會的副院長王金平,仍然滿臉戲謔笑容,兒戲似的宣布國安三法「通過」。輿論怒指立法院自我矮化為立法局。我想王金平院長如今應能深切體認程序正義的重要性,不願重蹈當年覆轍。

後來即使釋字三四二號解釋大法官說得嘴角全波:「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,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,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。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,如尚有爭議,並有待調查者,即非明顯,依現行體制,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,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,謀求解決。…其曾否經議決通過,因尚有爭議,非經調查,無從確認。依前開意旨,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,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」。但甚麼都沒改變,二十年來這三個違憲通過的機關依然健在,甚至即將接任國安會秘書長的人還在美國放話,指占領國會的學生們是「不被容忍的暴力」。

與二十年前一樣的執政黨,搞同樣的把戲,這次更離譜。朝野協商白紙黑字講好的逐條審查,更不用說依其相當於法律的「準條約」性質(釋字三二九號解釋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),本應如此。但是張慶忠召委竟然藉由尿遁躲到角落以隱藏式麥克風,形同自言自語(講給馬桶聽?)的宣布「開議、審畢、送院會」,一氣呵成,不用三分鐘。人家是六分鐘護一生,他三分鐘毀全台灣人生?至於服貿協議是「行政命令」的說法,根本不值一哂。除非政府宣布台灣是中國的一省,服貿就是中國中央頒布下來的命令,否則要怎樣能視作行政命令!?

服貿審議違反立法正當程序

立法是有正當程序的。基於民主原則的多數決原則,另衍生有少數保護原則:充分討論、票票等值、公開透明都是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有明定,除法律案、預算案應經三讀外,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。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,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。行政機關逕自去外面簽回來的服貿已經黑箱重重,交付立法院卻又以張慶忠那種方式審議,根本沒有討論、沒有表決,躲在廁所旁邊只有馬桶聽得到的審畢宣布,當然不會是公開透明。如果這不是釋憲機關得宣告為無效的「明顯重大瑕疵」,甚麼才是?三秒鐘才算嗎?

更別說張慶忠一宣布送院會存參,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就趕忙接話感謝立院的辛勞。這與行政院乾脆直接幫張慶忠宣布審畢,有何兩樣?執政黨團在立院這樣的作為,不正是自甘為行政院下轄的立法局或總統府的立法司?

下一個法律香腸是…

服貿審議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,已為公眾周知,毋庸證明之事實。只要是正常的憲法法庭,基於釋字三四二號解釋意旨,自得宣告其無效。然而在野黨看來全無聲請釋憲打算,難不成是對於大法官的信任全失?

這也難怪,大法官才在上週五作成的釋字七一八號解釋,竟然自失保障人權立場,甘心為當權者服務,在釋字四四五號解釋的十六年後,仍堅持自動員戡亂時期、戒嚴時期過渡到平日社會的「事前許可制」集會遊行法合憲?即使馬總統早在二○○八年競選時就承諾要改為「報備制」。這是繼服貿審議的行政與立法權合謀後,另與司法權「合作無間」的實例。當國家只剩下一權集中獨大,也難怪人民只能走上街頭、佔領國會,哪怕集遊法仍然大刑伺候。

服貿這支香腸已經被人看透,還有無下一支香腸?有!就是司法院黑箱作業,聽不進法官、專家學者意見,一意孤行的「只能看著辦」的觀審條例。標準的打著民主大纛反民主,不正是下一個法律香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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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ady 9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